学生处分条例

一、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一条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全体学生,维护院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学习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优良的学风和校风,培养作风优良的公安事业合格的后备人才。
第二条 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校纪为准绳;
2、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3、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种类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三、应受处分的行为
第四条 有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不同处分:
1、 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有较好认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组织或带头罢课,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组织非法组织,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制造和散布谣言或进行人身攻击,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罚者,按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警告、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留置盘问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无辜者不在此列)。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有期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除进行赔偿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公共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一次或多次损坏公物,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聚众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打架事件中的肇事、策划、参与、伪证、提供器械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道德败坏、流氓行为,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内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在校内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音像制品,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一定学时者,或擅自离校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累计旷课3课时,受到3次警诫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6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1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12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2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16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3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2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4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考试作弊,违反考试纪律者,按教务处《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四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影响学习和生活秩序,利用自习课或晚上、中午的休息时间打扑克,放音响,以及进行其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各种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2、学生在校期间(含休息日)饮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偷拆他人信件、邮件、破坏私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私接电源,使用电炉、电吹风、电熨斗、酒精炉、热得快等电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失火或事故者,视其后果,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5、违反学院规定,不在校内住宿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熄灯后跳窗户、栅栏离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私自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私留已知罪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凡在公共场所男女拥抱、接吻,勾肩搭背,以及其他不检点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内男、女混住,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教学实践、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价赔偿。
8、涂改、伪造或转借证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从重处理。
9、裁剪、撕毁或盗窃图书馆书籍、报刊、杂志者,除按规定赔偿和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违反保密、安全制度,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不服从纠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在纠察过程中说谎、辱骂纠察人员、逃逸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3、非因家庭特别困难,欺骗家长,欺骗学院,不按时缴纳学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4、违反上网“五不”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报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犯错误后,能积极检讨自己的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三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受处分者,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评定奖学金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第十九条 处分的权限和报批程序
1、 给予学生处分,其材料必须齐全,应包括:
①学生所在学管办对处分的意见;
②处分决定;
③本人检查;
④主要旁证材料。
2、拟给学生警告处分的,由学管办提出处理意见,视应受处分行为的性质分别报学生处、教务处或学生所在系批准。教务处、各系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送学生处备案。拟给学生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由学管办整理材料,学生处或者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批准。
3、处分决定应当向被处分学生宣读。
4、允许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个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学生可向学管办、学生处直接提出申诉;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院将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