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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系听课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把教学中心地位落到实处,根据《山东警察学院听课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治安系实际,制定本听课办法。 一、听课人员及次数 (一)系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6次以上。 (二)各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每人每学期听本教研室教师课程人均1次以上。 (三)学管干部每人每学期听所管学员中队课程队均1次以上。 二、听课范围 (一)系领导所听课程为本系各专业主干课程、新开设课程、青年教师的课、学生反映有问题的课等。 (二)各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所听课课程为本教研室(学科)的课、青年教师的课及与本学科有关的课。 三、听课要求 (一)应采取随机听课和重点听课相结合的原则,由听课人员自行选择时间、课程和任课教师。 (二)听课人员应在上课前10分钟到达课堂,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 (三)认真做好听课记录,注明时间、地点、专业、中队、课程名称及授课教师等,填写《山东警察学院听课记录表》(相关表格在教务处网站下载)。 (四)听课人员应尊重授课教师,遵守课堂记录,本着对教师、学院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填写听课评语。 (五)听课教师均须规范着装,着制式警服。 四、听课记录整理 (一)系领导听课记录,由系秘书收集整理。 (二)各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学管干部听课记录各自整理,学期末授课结束后统一交系秘书整理存档。 五、听课信息反馈和结果处理 (一)各教研室应认真总结听课结果,发现不足,将信息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对好的经验和创新性的教学方法及时总结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要找出原因,制定解决方法,共同提高。 (二)学期末对全系听课结果进行汇总讲评,对听课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将采取措施整顿和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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