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管岗位“熟记百条岗位法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第一章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章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章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10.《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1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1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1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人民警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16.《人民警察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17.《人民警察法》第三章“义务和纪律”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18.《人民警察法》第三章“义务和纪律”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19.《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20.《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三十一条本新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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