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党建工作 >> 党建动态 >> 正文
学管岗位“熟记百条岗位法规”内容

来源:  作者:  2007-11-28 下午 01:06:09 点击:


学管岗位“熟记百条岗位法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第一章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章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章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10.《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1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1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1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人民警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16.《人民警察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17.《人民警察法》第三章“义务和纪律”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18.《人民警察法》第三章“义务和纪律”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19.《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20.
《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三十一条

本新闻共6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  6  


上一篇:教学岗位“熟记百条岗位法规”内容
下一篇:政治理论学习测试题
 
技术支持:中国星原互动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