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岗位“熟记百条岗位法规”内容
1.《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2.《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3.《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4.《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5.《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6.《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7.《人民警察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8.《人民警察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9.《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三章第八条
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1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四章第十五条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1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四章第十六条第二款
公安民警不得文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1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四章第十七条
公安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13.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四章第十八条
公安民警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1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1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安民警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公安秘密。
16.《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七章第三十八条
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
17.《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章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
1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章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公安民警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19.《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章第五十二条
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
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统一、整洁。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第一章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第一章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第一章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第二章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第二章第十七条第一款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第三章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第三章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第四章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
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第四章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第四章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四章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第十四条第三款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一款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五十九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一章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九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45.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三款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46.《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47.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一款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4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49.《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0.《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5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5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5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6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第十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63.《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肄业、结业生;
(二)受过两次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达不到国家统测科目合格要求的。
64.《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四十九条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65.《山东警察学院教学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第二条
教学管理一般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习基地、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66.《山东警察学院教学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第四条
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必须贯彻“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突出公安特色的原则”;贯彻“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方针;树立“培养人才是高校的根本任务、教学质量是高等院校的生命线、教学工作是高等院校的中心工作”的教育理念。
67.《山东警察学院课堂教学规范》第一章第三条
各教学系(部)应当高度重视课堂教学,认真落实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做到责任到人,注重围绕课堂教学组织集体教研和备课,检查、监督本系(部)课堂教学工作。
68.《山东警察学院课堂教学规范》第一章第四条
教师必须按照课程内容的特点和教学规律认真备课,精心讲授。认真负责地按照学院课堂教学规范的要求,高质量地完成自己所承担的课堂教学任务。
69. 《山东警察学院课堂教学规范》第二章第六条
教师应当认真钻研教材,提倡集体备课,对其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应在教研活动中进行集体讨论,广泛搜集并认真研读各种教学参考材料,不断开拓视野,以求对本课程的理论体系和学术动态有全面了解和深刻把握,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
70.《山东警察学院课堂教学规范》第三章第九条
课堂是教师传道授业解惑的阵地,也是表现教师学术水平、道德风范和治学态度的载体。严肃认真地组织好课堂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是教师职业道德的集中体现和必然要求。
71.《山东警察学院课堂教学规范》第三章第十条
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日历的安排进行课堂教学,做到讲课不迟到、不旷课、不提前下课,无重要理由不调课。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时,所在系(部)应提前2天报请教务处批准,紧急情况下在课前报知教务处,并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班级。每学期调课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学校因重大活动需要调停课时,须由教务处统一下发调停课通知。
72.《山东警察学院课堂教学规范》第三章第十二条
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注意探索符合教学规律的特点的创新式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注意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独立思考、积极参与,创造良好的课堂教学氛围。要成分利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技术,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73.《山东警察学院课堂教学规范》第三章第十三条
教师在课堂上要警容严整,谈吐文雅,举止大方;讲课要用普通话;板书要清楚条理,字体要规范美观;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学相长。
74.《山东警察学院课堂教学规范》第四章第十五条
作业是帮助督促学生消化吸收所学知识的重要手段,也是对学生理解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的检验。每章(节)授课后教师应按教学内容和实际需要布置作业。
75. 《山东警察学院课堂教学规范》第五章第十七条
教师在期中和期末要积极组织学生对所学过的知识进行认真地梳理复习,帮助学生系统理解掌握所学过的知识,提高他们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禁止为了应付考试为学生划重点,划范围,出复习题。
76.《山东警察学院考试工作条例(试行)》第三条
考试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教考分离”、“公平、公正”、“诚信、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
77.《山东警察学院考试工作条例(试行)》第四条
凡本院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选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成绩评定。
78.《山东警察学院考试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监考守则》。原则上任课教师任主监考。每个考场要保证有两人监考。
79.《山东警察学院考试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各系部的考试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安排试卷库命题教师、审核命题质量等工作。
80.《山东警察学院考试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
客观题主要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考察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客观题包括填空、判断、选择(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等题型,分值一般不超过总题量的30%-40%。
81.《山东警察学院考试工作条例(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命题要坚持科学性、普遍性和标准性原则。试题要符合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对学生知识、能力的培养要求;试题要覆盖课程教学的基本内容,题型要多样,题量要适当,要突出重点教学内容;试题要有合适的效度和信度。
82.《山东警察学院考试工作条例(试行)》第十八条第三款
各门课程拟定考试题目的覆盖面、难易程度、题量大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基本完成为宜。凡有60%的学生在考试1/2时间交卷或60%的学生在考试结束时仍未完成答题的,有关系(部)应组织对该课程命题进行复查并视情况做出处理。
83. 《山东警察学院考试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条
每个考场安排监考教师两名。监考教师务必于开考前二十分钟到达考场。监考教师要认真清理考场并做好考前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组织学生有序入场。
83.《山东警察学院考试工作条例(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阅卷教师必须本着对学校负责、对学生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阅卷工作。做到宽严适度,执行标准始终如一,评分、判分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阅完一题,应认真核对该题分数,并记入指定位置。
84.《山东警察学院考试工作条例(试行)》第五十条
试卷分析由各系部组织,任课教师具体执行,教务处负责汇总。试卷分析包括试卷的信度、效度、区分度、难度四个方面。
85.《山东警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二条第一款
我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学业成绩优良并初步具有科学研究工作能力。
86.《山东警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三条
(评定学士学位)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原则,不照顾平衡。
87.《山东警察学院教师岗位职责条例(试行)》第一章第二条
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努力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88.《山东警察学院教师岗位职责条例(试行)》第一章第三条
教书育人,寓德于教,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思想境界。
89.《山东警察学院教师岗位职责条例(试行)》第一章第四条
熟悉公安业务,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严谨求实的学风与教风,积极吸取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勇于探索创新。
90.《山东警察学院教师岗位职责条例(试行)》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每名教师每学年应至少完成120个课堂教学工作量,教师应接受院、系(部)及教研室安排的教学、科研、指导实习及毕业论文指导等工作,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
91.《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实践教学工作规程》第三章第十一条
实习见习学生须严格遵守《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例》的规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虚心向实践部门的同志学习,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格组织纪律。
92.《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实践教学工作规程》第三章第十四条
实习见习学生应讲文明、讲礼貌,尊重当地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民警,尊重人民群众。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活跃实习见习生活,对表现突出的,予以奖励。
93.《山东警察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写作及答辩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一款
毕业论文的工作环节分选题、开题、撰写毕业论文、论文答辩与成绩评定四个阶段。学生要认真填写《山东警察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任务书》。
94.《山东警察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写作及答辩工作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一款
毕业论文的选题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原则上要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吻合。选题要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富有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难易程度要适当,必须是经过学生短期努力能够基本完成的课题。
95.《山东警察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写作及答辩工作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三款
毕业论文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等级比例分别为优秀15%,良好45%,中等30%,及格与不及格10%。有关系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毕业论文评价指标的要求并结合专业特点评定学生论文成绩。
96.《山东警察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
精品课程建设要以师资队伍建设为基础,以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为核心,对课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建设,同时,鼓励每门课程建设出自身的特色和突出的优势。
97.《山东警察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第六条第一款
教材的选用要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改革的需要,优先选用优秀教材。在同类教材中原则上优先选用公安高等院校统编教材或选用国家级、省部级获奖教材、精品教材。
98.《山东警察学院听课制度》第一条
听课人员及次数
(一)院级领导每人每学期4次以上。
(二)各系部领导及教学秘书每人每学期8次以上。
(三)各系部教研室领导、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每人每学期8次以上。
(四)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员管理干部每人每学期4次以上。
99.山东警察学院教学档案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五条
教学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学科与实验室建设、招生、学籍管理、课堂教学与实践、学位工作、毕业生工作、教材等方面。归档的重点是本校在教学工作,特别是教学实践各个环节活动中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100.《山东警察学院教师因公外出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款
教师进行调查研究必须制定详细的调研计划,主要包括调研题目、目的、提纲、去向、时间等内容。调研结束后应写出3000字以上的调研报告。
教学岗位“掌握十项岗位技能”内容
1、普通话运用技能。能熟练运用普通话,吐字清晰,用语规范,符合逻辑。
2、板书设计技能。板书要条理清楚,字体要规范美观,会运用精美的板书提高讲课效果。
3、课堂讲授技能。能掌握课堂讲授技巧,控制讲课进度,处置课堂意外,完成课堂讲授任务。
4、教学方法运用技能。会运用启发式、引导式等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积极性,善于和学生沟通交流,提高授课效率。
5、考试技能。掌握出题技巧,难易适中,能对试卷作准确分析。
6、学术研究技能。根据公安实践需要,进行公安基本理论和实战技能的学术研究,形成自己的观点。
7、计算机操作技能。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文字编辑和课件制作,会上网查询,掌握基本的网上办公技能。
8、多媒体运用技能。会操作多媒体包括投影仪等教学设备,利用现代化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9、调查研究技能。掌握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能深入公安工作实际,发现问题,并提出对策。
10、警察基本公关礼仪技能。掌握与人沟通的技巧,密切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在警容仪表、言谈举止、敬礼等方面要规范,得体,合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