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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警察学院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来源:  作者:  2006-12-4 上午 10:02:52 点击:


院直属各单位:

    我院中层班子已调整到位,为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各项决议的及时贯彻执行,团结带领全院师生为建设合格警察学院而奋斗,院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学院基层党组织。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中层机构调整情况,就建立健全学院基层党的组织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层党组织的设立

    设立6个党总支:后勤管理处党总支、侦查系党总支、治安系党总支、刑事科学技术系党总支、干部培训部党总支、老干部党总支。

    设立39个党支部:办公室党支部、教务处党支部、学生处党支部、科研处党支部、财务装备处党支部、后勤管理处第一党支部、后勤管理处第二党支部、后勤管理处第三党支部、后勤管理处第四党支部、人事处党支部、组织宣传处党支部、保卫处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处党支部、纪委(监察室、审计室)党支部、工会党支部、侦查系教师党支部、侦查系学管办党支部、治安系教师党支部、治安系学管办党支部、刑事科学技术系教师党支部、刑事科学技术系学管办党支部、专业基础教研部党支部、公共基础教研部党支部、法律教研部党支部、政治理论教研部党支部、实战技能教研部党支部、干部培训部教工党支部、公共安全研究所党支部、图书馆党支部、实验中心党支部、现代教育中心党支部、警察技能训练中心党支部、基建办公室党支部、团委党支部、学报编辑部党支部、东校区管委会党支部、老干部第一党支部、老干部第二党支部、老干部第三党支部。

    二、支部成员的产生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和我院工作需要,已任命的党总支书记不需再进行选举,其他所有党支部成员必须经本部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由支委会选举产生。公共安全研究所党支部、警察技能训练中心党支部、东校区管委会党支部、团委党支部和学报编辑部党支部由于目前中层领导尚未到位或党员人数不符合规定等原因,暂不进行支部选举,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行政工作的同志临时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待条件成熟,再行选举。

    三、选举的具体要求

    1、选举办法采用差额选举,确定候选人的差额为20%,候选人要经全体党员大会充分酝酿确定;

    2、支部成员人数不能超过或等于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一般为3至7人;

3、不足7名党员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可加选1名副书记;

    4、选举办法须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5、确认选举有效,应符合下列标准: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赞成人数少于或等于应选支委人数的选票有效。

    6、得票数必须超过实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当选;得票过半数的人选不足应选人数时,不得在未过半数的人中选出,须重新选举;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7、各支部可根据本支部党员数量、分布和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党小组,一般每小组不得少于3人,且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

8、各总支、支部于9月16日前,将选举产生的支委会成员名单报组织宣传处,由组织宣传处报党委审批。

四、要求

各单位领导要精心组织,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认真搞好这次选举。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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