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1.《人民警察法》第五章“警务保障”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22.《人民警察法》第五章“警务保障”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2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三章“内部关系”第八条
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2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三章“内部关系”第十条
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2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四章“警容风纪”第十五条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26.《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四章“警容风纪”第十七条
公安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27.《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四章“警容风纪”第十七条第四款
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 2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四章“警容风纪”第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民警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公安信息畅通。
29.《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五章“日常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公安信息畅通。
3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五章“日常制度”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民警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3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五章“日常制度”第二十一条
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3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五章“日常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安民警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3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五章“日常制度”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3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五章“日常制度”第二十六条
公安民警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公安秘密。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3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五章“日常制度”第二十六条
公安民警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公安秘密。 36.《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七章“值班备勤”第三十八条
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
37.《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七章“值班备勤”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所属民警的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详细登记,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调集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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