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 39.《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章“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公安民警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章“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第五十二条 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统一、整洁。 4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一章“安全防卫与卫生”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第三款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第三款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第四款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章“考核”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8.《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权利之一: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49.《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义务之一: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0.《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章“学籍与管理”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51.《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章“学籍与管理”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52.《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章“学籍与管理”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两周内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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