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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管岗位“熟记百条岗位法规”内容

来源:  作者:  2007-11-28 下午 01:03:20 点击: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53.《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章“学籍与管理”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一)旷课累计达该课程本学期计划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事、因病缺课累计达该课程本学期计划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有实验、实习、上机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实验、实习无故缺席或不交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作业以及上机时间不足、技能考核不及格者。

54.《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章“学籍与管理”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考试期间一般不允许请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应由本人在考试前写出书面申请,出具相关证明(请病假者须出示学院医务部门证明),经所在系主任提出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否则以旷考论。

课程考试后送交的申请或证明无效。

55.《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章“学籍与管理”第十八条第一款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一学期期末考试有不及格课程者,必须在下学期初参加统一补考;本科生第七学期、专科生第五学期期末考试中有不及格课程者,参加毕业前学院组织的统一补考,补考不及格者,暂按结业处理。

56.《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章“学籍与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生试读与留、降级,由学院教务处作出决定,由学生所在系办理相关事宜。

57.《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章“学籍与管理”第二十五条

我院学生原则上不得转系(专业)。有特殊情况者,由学院研究决定。

58.《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章“学籍与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该学期总计划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计划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59.《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章“学籍与管理”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肄业、结业生;

(二)受过两次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达不到国家统测科目合格要求的。

60.《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七条

凡学习态度端正、成绩突出、无任何违纪行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连续两学年课程考核总平均成绩列中队第一名者,学院通报表扬一次,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二)连续三学年课程考核总平均成绩列中队第一名者,学院嘉奖一次;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三)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按稿酬予以适当奖励。

61.《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九条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62.《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守则第七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人民警察条令、条例和学院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警务技能实战训练。不吸毒,不吸烟,不饮酒,不谈恋爱,不乱截车,不打架斗殴、赌博和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不搞老乡聚会,不到经营性歌舞厅、游戏厅娱乐。

63.《山东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二部分“查铺制度”第二条

查铺的内容及组织实施:

1)人员在位情况及就寝情况;

2)电器、采暖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查铺以学员支队为单位组织实施,由各学员支队值班学员大队长带领系学生会干部查铺,并做好记录;

4)查铺时,不要影响学生休息,查铺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每次查铺情况要做好记录。值班学员大队长应将查铺情况于熄灯后半小时内报总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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