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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管岗位“熟记百条岗位法规”内容

来源:  作者:  2007-11-28 下午 01:03:20 点击:


64.《山东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三部分“学生宿舍内务管理规定”第二条

宿舍卫生实行责任制,轮流值日。室内要做到三无、三净、一新鲜:即无积尘、无痰迹、无垃圾;地面干净、门窗、桌橱干净,灯具干净;室内空气新鲜。

65.《山东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三部分“学生宿舍内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注意安全,防火防盗。不准将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带入楼内,严禁私装电源插座、私拉电线和用电炉子等电热器具;现金等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做到人走门锁,不准爬跳门窗。

66.《山东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第四部分“请销假制度”第三条

1)节假日批准权限

节假日请假,由学员大队长批准。

2)正课时间批准权限

请假不满6课时的,由学员大队长批准;

请假1—3天,由学员支队长批准;

请假4—5天,由系主任批准;

请假6天以上,由分管院长批准。

3)实习期间批准权限

学生实习期间请假,由带队老师报学院实习办公室批准。

4)其他情况批准权限

病假凭学校保健科或医院证明,一般在校内治疗、休息,需回家治疗者,分别按准假权限报批,并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

考试期间,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请假必须经教务处批准。

67.《山东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五部分“警容风纪”第一条第二款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着警服。除双休日、节假日外,学生不得着便服(参加体育活动和上警体课需要着作训服除外)。探家、节假日、非因公外出时,必须着便服。

68.《山东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五部分“警容风纪”第一条第十一款

学生工作处、各学员支队应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学生警务督察队要随时对学生的着装进行督察。对违反着装规定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各学员支队依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69.《山东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五部分“警容风纪”第二条第三款

学院大门值勤学生对出入校门的领导、老师和列队的学生应当敬礼。

70.《山东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第六部分“值班制度”第二条

各学员支队建立值班制度,由学员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轮流值班。值班时间从早操至晚熄灯查完铺。值班学员队长必须做到六到位,即:早操到位、上课集合站队到位、课前教室到位、集体活动到位、晚自习到位,晚查铺到位。值班学员队长晚查铺,必须向总值班员报告后,方可回到自己宿舍就寝。

71.《山东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七部分“例会、报告制度”第一条

例会制度

1)院学生管理工作会议,通常每学期召开1-2次,由分管院长主持,系领导、学员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及有关人员参加。主要议题是:分析学生管理形势,讲评学生管理工作情况,交流学生管理经验。

2)各学员支队工作会议,通常每月召开一次,由学员支队长主持,副支队长、大队长参加。主要议题是:检查本月工作情况,拟订下月工作计划。

3)学员大队队务会每半月召开一次,由学员大队长主持,班以上干部参加,讲评工作,交流经验,提出要求。

4)中队队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中队长主持,中队所有干部参加。主要是讲评工作,交流经验。

5)班务会,每星期日晚点名前召开,由班长主持,全班人员参加。由班长讲评工作,搜集好人好事,检查本周执行条令、条例情况,对违纪现象提出批评和意见。

72.《山东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七部分“例会、报告制度”第二条

学员大队长每周向学员支队长汇报一次,学员支队长每月向系、学生工作处汇报一次,学生工作处每学期向分管院领导集中汇报工作不少于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汇报。

汇报内容:学员的思想、教育管理情况和其他重大事情。

73.山东警察学院学生操行测评管理办法第三部分“学生操行分加分、扣分的实施”第一条

学生操行分加分、扣分由中队长实施,每学期由学员大队长汇总一次,经各学员支队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74.山东警察学院学生操行测评管理办法第三部分“学生操行分加分、扣分的实施”第四条

各学员支队、大队和学生干部要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对学生的思想、行为举止表现,严格考核,认真登记。坚持奖优罚劣,激励先进,促进后进,努力培养合格的公安大学生。

75.山东警察学院选任学生干部实施细则第一部分“学生干部设置

1、每中队设中队长一名、副中队长一名、生活委员一名。

2、每中队分为四个班,1—3班为男生班,4班为女生班。每班设班长一名。

3、院学生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四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学习部、宣传部、文娱部、体育部、警纪部、社会实践部、生活部、女生工作部各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二至四名。

各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面向全院招聘学生会干事若干名。

各系学生会分会机构参照院学生会设置。

76.山东警察学院选任学生干部实施细则第四部分“学生中队干部选任(调整)办法

1、新生第一学期的学生干部实行代理制。代理学生干部由学员大队长根据查阅学生档案、队列训练期间的实际考察及初步了解的情况提名,报学员支队审批。

2、从第二学期起,学生干部每学年改选一次。学生干部从符合条件的学生中选拔。凡学习成绩达不到中队前25名或者违纪受行政处分的学生,不得选任为学生干部。

3、学生干部选任必须经过学生民主推荐、学员大队长个别谈话了解、学员支队进行考察、系分管领导批准等程序。

4、学生民主推荐得票不超过半数者,不得选任为学生干部。

5、被选任的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受到了行政处分的,由学员大队长提出意见,报学员支队和系分管领导审批,重新选任。

77.《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第二部分“荣誉称号

荣誉称号有集体荣誉称号和个人荣誉称号。集体荣誉称号有先进中队、先进班、文明宿舍。个人荣誉称号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78.《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第二部分“荣誉称号

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金额500元;二等奖学金,金额300元;三等奖学金,金额200元。

获得一等学金奖的学生,本学年学习成绩总平均分必须在中队前三名,操行分在90分以上;获得二等学金奖的学生,本学年学习成绩总平均分在中队第4至8名,操行分在85分以上;获得三等学金奖的学生,本学年学习成绩总平均分在中队第9至15名。操行分在80分以上。

79.《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处分条例》第二部分“处分的目的和原则”第二条

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校纪为准绳;

2、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3、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80.《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处分条例》第二部分“处分的种类

对学生的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81.《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处分条例》第三部分“应受处分的行为第九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一定学时者,或擅自离校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累计旷课3课时,受到3次警诫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6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1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12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2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16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3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2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4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2.《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处分条例》第四部分“处分的权限和报批程序第一条

给予学生处分,其材料必须齐全,应包括:

1、学生所在学员支队对处分的意见;

2、本人检查;

3、主要旁证材料;

4、处分决定。

83.《山东警察学院关于对学生实行警诫制度的规定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诫一次。

(一)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服从领导,不认真完成任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迟到或早退三次的;

(三)旷课一课时的;

(四)警容不整、举止不端,有损公安干警形象的;

(五)在值班、值勤时擅离职守的;

(六)在校期间谈恋爱的,男女同学接触过分,尚不构成处分的;

(七)双休日不按时起床,不叠被子,房间卫生差,在宿舍门口堆垃圾的

(八)在教室、宿舍随地吐痰、扔杂物的;

(九)在非规定的时间内打扑克、下棋,尚未构成处分的;

(十)故意损害公共财物,轻节轻微的;

(十一)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轻微的;

(十二)有骂人或污辱他人行为的;

(十三)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活动的;

(十四)发现违纪行为,知情不报,尚不构成处分的;

(十五)违反学院规定,非因公着警服外出的;

(十六)从楼上向外抛掷物品的;

(十七)往墙上踩脚印的;

(十八)集会或晚会起哄,鼓倒掌,吹口哨,尚不构成处分的;

(十九)自习课、选修课、双实践、晚自习期间,不请假出校门的;

(二十)在教室吃饭、吃零食的;

(二十一)双实践不完成任务或脱岗的;

(二十二)有其他轻微违纪行为的。

84.《山东警察学院关于对学生实行警诫制度的规定第六条

学生一学期内,受三次警诫的给予警告处分。

85.《山东警察学院学员队长工作规定》学员大队长部分第一条第一款

全面掌握学生的基本表现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1)对学生做到“十知”:包括学生姓名、籍贯、家庭情况、社会关系,个性特点、思想状况、学习状况、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现实表现。

2)每学期至少和所带学生普遍谈心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及时与学生谈心。

3)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公共道德教育、警察职业道德教育等。

86.《山东警察学院学员队长工作规定》学员大队长部分第一条第二款

坚持定期晚点名制度,坚持每周一次(无特殊情况,一般定在每周日)。遇到紧急情况和放假前和开学当天及时安排晚点名。晚点名内容:

1)讲评上周工作,布置下周工作。

2)结合学院工作部署,搞好学生政治理论学习和专项教育。

3)紧密联系学生实际搞好安全预防教育。

4)搞好学生离校、返校教育。

87.《山东警察学院学生中队长职责》第一条

学生中队长在分管大队长的直接领导下工作,接受分管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和所在中队学生的监督。协助分管大队长做好本中队同学的思想、学习、劳动和日常生活的教育与管理。

88.《山东警察学院学员队长工作测评办法》第一条第四款

工作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全院学员队长(含各系学员支队长、大队长)均应参加,测评工作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量化为主的方式。

89.《山东警察学院学员队长工作测评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测评包括日常测评、定期测评。测评采取个人自评、学员队长互评、学生测评、各系教师测评、职能部门测评、各种检查评比等六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90.《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小组工作细则》第一条第一款

学生公寓管理小组为学生公寓管理的自治组织。其成员由各学员支队从学生干部中推荐,并经公寓管理科审查确定。

91.《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小组工作细则》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小组工作职责

(一)组织检查内务卫生、公寓内秩序及学生遵守纪律情况。

(二)组织检查公寓的水电使用、公共设施及各种安全状况。

(三)及时了解并反映同学对公寓管理中的意见或建议。

(四)积极引导同学树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

(五)针对我院的性质和学生的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公寓文化活动。定期进行安全、文明、团结友爱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推进文明宿舍建设。

92.《山警察学院学生警务督察实施办法》第一条

学生警务督察队是学生自我管理组织,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警务督察是指警务督察队队员对我院学生在日常学习、警务训练、执勤、生活中,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93.《山警察学院学生警务督察实施办法》第三条

各学员支队及其所属大队、应积极配合督察工作,各学员中队应当自觉接受警务督察队队员的监督和检查。

94.《山东警察学院学员队长培训办法》第四条

学员队长培训以岗位练兵的方式为主。在培训中坚持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集中训练与实践运用相结合,培训考核和工作实绩相结合。

95.《山东警察学院学员队长培训办法》第六条

业务能力训练:学员队长要做到“五会”、“十知”、“两精通”。

“五会”:包括会主持会议、会写工作总结和请示报告、会现场指挥、会调查研究、会处理问题。

“十知”:包括学生姓名、籍贯、家庭情况、社会关系,个性特点、思想状况、学习状况、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现实表现。

“两精通”:精通学院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精通军事队列训练。

96.《山东警察学院学生中队长培训办法》第六条

培训内容:学生中队长培训内容主要以中队长实际工作所需的理论水平、组织能力来确定。

(一)理论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法论等。

(二)业务学习:学院有关学生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如何提高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处事能力、生存能力等。

(三)军事素质训练:队列动作、队列指挥。

97.《山东警察学院学生中队长培训办法》第七条

理论学习由各学员支队根据学生中队长学习、训练情况适时进行。军事素质训练由各学员支队组织,警务科负责指导。

98.《山东警察学院新生队列训练实施细则》第二条

通过警务化、正规化的训练,使学生形成优秀的意志品质和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培养令行禁止和迅速、准确、协调一致的战斗作风,熟练掌握单个警察队列动作和分队队列动作的要领,为警务技能、体能训练奠定坚实的基础。

99.《山东警察学院学生教室、宿舍设施管理规定》第五条 

学生入住宿舍时,由学员队队长与入住学生认真清点室内物品,查看门、窗情况,检查无误后,由学生在室内物品清单上签名。入住学生享有室内物品的管理权和使用权,承担室内物品、设施损坏的赔偿责任。

100.《山东警察学院学生教室、宿舍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 

学生在使用教室、宿舍过程中,故意和过失造成门窗、物品等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故意损坏门窗、物品、设施的,除按《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处分条例》第八条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外,还要按损坏物品设施的原价赔偿,支付维修工时费,并处以50—100元罚款。过失损坏物品、设施的,按损坏物品设施的原价赔偿,支付维修工时费(每个工时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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