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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厅五条规定防止下派民警恋机关

发布时间:2004年06月01日 阅读次数:

日前,山东省公安厅出台五条规定,要求厅机关下派锻炼的民警严格要求自己,脚踏实地在基层工作。

这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一是民警下派期间,要扑下身子,脚踏实地在基层工作。要摆正位置,虚心向基层民警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二是下派锻炼民警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当地党委和公安局的领导和管理,不搞特殊化。三是民警下派期间,原则上不得返回原单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回厅机关工作,时间超过三天的,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厅政治部批准。在下派锻炼期间,民警因私事需请假的,要报请市、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的,要同时报告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四是民警下派锻炼期间,未经允许擅自离开下派单位,按旷工对待。五是下派结束时,要对下派民警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结果将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摘自山东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