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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9日 阅读次数: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10-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执法权威。

第三条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行党委领导,警务督察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本级行政首长为主任,其他负责同志为副主任,各警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

第五条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维权办”)设在警务督察部门,办公室主任由警务督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维权委是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议有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的重要事项;发布有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工作决定、命令;对民警履职是否存在过错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对民警因履职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有异议的情形进行复核,并视情向作出决定部门提供复核意见。

第七条 维权委成员单位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共同开展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工作。

(一)警务督察部门(即维权办):组织、协调、督导维权委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分工职责;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启动联合调查处置机制,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受理民警维权申诉,为受到侵犯民警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对执法权威受侵犯公安民警开展抚助慰问;聘请律师等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提供服务。

(二)指挥中心:对正在发生的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指挥调度相关警种和部门快速出警处置,并及时通报警务督察部门。

(三)政工部门:组织开展规范执法和执法安全教育培训;畅通公安民警紧急救治“绿色通道”,确保因公负伤公安民警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充分发挥立功授奖的激励作用;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障作用。

(四)法制部门:视情介入侵犯公安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对案件定性、取证、处理等环节进行指导,确保案件办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

(五)刑侦、治安等办案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指导相关单位办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维权办。

(六)网安部门:及时处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中负面舆情、网上炒作、造谣中伤等信息,并通报维权办;协助办案部门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开展网上证据收集固定等工作。

(七)宣传部门:牵头做好侵犯公安民警执法权威案件舆论引导工作;会同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建立完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新闻发布机制;协调新闻主管部门,及时消除不实新闻报道和恶意炒作;加大对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工作的宣传。

(八)警务保障部门: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建立抚慰金制度,并列入预算予以保障;适时调整公安业务装备标准中涉及公安民警个人防护和处置装备的配备品种、数量,做好装备更新等工作。

(九)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查处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案件。

第四章 维权范围及措施

第八条 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一)受到暴力袭击的;

(二)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

(三)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

(四)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

(七)被恶意投诉、炒作的;

(八)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

(九)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分、处理的;

(十)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民警在执法执勤现场受到不法侵害的,民警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侵害并立即报告指挥部门;现场处置有困难的,应当立即报告指挥部门,请求援助。指挥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同时通报警务督察部门。警务督察部门要视情派员赴现场初步查明情况,协助控制事态,督促依法处置。

第十条 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应当依法从严从快办理。对刑事案件,从严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对治安案件,裁决行政拘留的,无法定事由不得暂缓执行。

第五章 履职免责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处分或者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

公安机关不应当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的处分、处理。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属于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不应当追究民警执法过错责任:

(一)执法现场因执法对象自身行为,导致伤亡的情形。执法行为合法,履职到位,无滥用职权和违法失职等情形,事前或者事中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且事后及时施救避免损害后果扩大的;

(二)执法现场因民警制止阻碍执行公务行为,或者实施强制传唤、抓捕、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等行为造成执法对象伤亡的情形。执法行为合法,动作和措施基本适度,无滥用职权和违法失职等情形,且事后及时施救避免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执法现场因民警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执法对象或者其他人员伤亡的情形。使用武器、警械合法有据、程序到位,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无滥用情形,且事后报告及时、施救措施到位的;

(四)执行上级错误或者不当的决定和命令,事先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五)依法履行职责不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于民警行为是否属于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以及执法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的,公安机关维权委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进行审查,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公安机关内部责任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或者其他必要情形下,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公安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专职律师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调查处理提供必要的法律配合。

第十四条 检举控告民警的案件,经核查证实属诬告、陷害、诽谤的,调查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调查材料移交维权办,由维权办负责审查,并下发维权正名文书,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受到公安机关内部不公正处分、处理的,应当及时撤销相关决定并恢复民警公职身份和原职务、职级。

第十五条 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民警对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辞退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民警所在公安机关维权委应当听取当事民警的陈述,对事实、理由、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复核,认为处分、处理决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决定部门提供复核意见。不得因民警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分、处理,或者变相打击报复。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本人或近亲属受到侵害的,民警及其近亲属或者民警所在单位可以向属地公安机关维权办书面提出维护执法权威申请,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提出。维权委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情形、线索,应当向维权办提供。

第十八条 维权办收到申请后,应向申请人进行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因申请人原因无法答复的除外。不予受理的,应当在答复时说明理由。依法受理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经维权办主任以上领导审批后书面反馈申请人。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事项,经维权办主任以上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天。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调查处理情况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维权办申请复核。上一级维权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决定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下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民警所属单位维权办负责办理本单位民警执法权威被侵犯事项,一般情况下,上级公安机关不直接受理越级提出的维权申请。对涉及跨区域的民警执法权威被侵犯事项,由民警所属单位维权办逐级申请,由共同上级维权办指定管辖。网络上发生的民警执法权威被侵犯事项,由市级以上维权办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下一级公安机关维权办认为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权办协调处理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协调处理。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权办可以指令下一级公安机关维权办对专门事项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直接开展调查。上级维权办交办的事项,处理情况应当在反馈申请人的同时报上级维权办。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应当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报告制度。维权办要定期向本级公安机关维权委及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权办报告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案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

(二)例会制度。维权委要定期召开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制定工作措施,及时研究重大事项。

(三)跟踪、督办制度。维权办受理的侵犯公安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应建立工作台帐,对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等情况要全程跟踪、督办。

(四)沟通协调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建立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到位、指挥错误导致公安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

(二)不按要求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的;

(三)不及时采取善后救助措施的;

(四)阻碍、干扰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办理的;

(五)因工作不力、推诿拖延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办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违法违规不处理、降格处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人的。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公安机关在编在职民警以及外省区市公安机关支援我省工作的在编在职民警。公安院校派遣配合我省公安机关执行警务活动的学员、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犯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表明身份后,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处置过程中,受到不法侵犯的,依照本办法维护其执法权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山东省公安厅制定的有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供稿单位:法律教研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