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如何行使监察权】
14年前"巧妙设计",难逃初核"火眼金"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10-16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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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2018年3月,已经退休近14年的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原民政助理刘某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在退休前的那个“巧妙设计”,会被区纪委监委的同志发现。
此前,宁河区委第三巡察组在扶贫助困领域专项巡察中发现刘某为其妻违规办理低保,档案资料严重不全等问题,随后将该线索进行了移送。刘某负责民政业务的特殊身份引起了宁河区纪委相关负责同志的高度重视,于是迅速成立核查组,对问题线索进行研判分析,很快就发现了许多疑点。
“刘某妻子这个低保是从之前的地震截瘫人员救助金转为城镇低保的,材料显示她开始享受补助是在2004年1月,1976年发生的大地震为何到2004年才领补助?时间跨越不是太久了么?而且看刘某的简历是2004年7月退休的,这两个时间节点会不会有什么关联性……”
“地震截瘫人员救助金是1976年唐山大地震后,国家给高位截瘫人员的救助金,属于一次性审批,只减员不增员,也不在每年的复审范围之内。不用复审为什么他妻子的档案里会有一张2004年的复审表?也正好是这一年她才开始享受补助……”
有太多的疑问需要去核实。核查组组长、宁河区纪委监委第二乡镇纪检监察室主任叶佐军带领其他两名同志,继续深入了解刘某基本情况,并认真起草初核工作方案。“要把需要解答的疑问、步骤和安全预案都写详实了,该想到的都要想到。” 叶佐军这样安排。在初核方案经区纪委监委批准后,初核工作立即展开。
核查组从区民政部门、芦台镇政府等处调阅了大量的档案材料,并从银行调取刘某妻子领取低保金的账户流水清单,但由于跨越时长太久,许多经手人员已经难以联系,而且部分档案底档按照保管年限已经销毁,刘某本人也不承认。核查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
“既然原来的地震截瘫人员救助金已经转为城镇低保,我们就从城镇低保档案开始倒查,一年一年的核,不漏掉一点细节!”核查人员调整了思路。
核查组又调阅了芦台镇的全部低保档案,逐年往前倒查。在翻阅了大量资料后,终于在2003年的档案中发现了一个关键人物“关某某”。这个人和刘某妻子同村,属于享受地震截瘫救助金人员,但在2004年就去世了,而刘某妻子正是在关某某去世当年才出现在享受低保的名册上。以此为突破口,核查组继续调取相关材料后,终于掌握了证据。
再次被找来谈话的刘某起初仍拒不承认,表示只是手续不齐全,妻子符合政策,自己并没有造假……当核查人员一一拿出相关证据时,刘某终于承认了所有的事情。2004年,即将退休的刘某认为自己当了多年的民政干部,没得到什么额外利益,而这时正好关某某去世了,于是便萌生了冒名顶替的念头。在向民政局上报救助对象季度核销表时,刘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妻子名字加在名单里顶替了关某某,来了这么一出“狸猫换太子”……最后,核查组撰写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提出了对刘某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处理建议。
“初核工作考验着纪检监察干部的细心和耐心,直接关系到认定反映问题是否存在、问题线索是否需要予以立案调查,必须要在工作中充分运用‘七十二变’、不断炼就‘火眼金睛’,确保初核工作扎实有效。”叶佐军表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 天津市宁河区纪委监委)